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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娱乐网 2022-12-02 17: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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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第二条"减让表"在总协定法律框架中是极其重要的原则。 1. 关税约束及其减让表 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关税谈判按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集体主要供应者或参加谈判国均可与主要进口者进行关税谈判,一切双边关税减让谈判达成的协议按减让产品和减让税率幅度列表送关贸总协定历轮谈判委员会列入第二条的减让表,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其他的总协定缔约方可不经过谈判而按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地享有这些产品减让的结果。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和谈判的成果关税减让表主要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包含了所有在缔约方之间实行最惠国待遇的关税减让项目;第二部分保留了一些宗主国与其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关税优惠幅度,但随着大部分原殖民地已纷纷独立,它也逐渐丧失其意义;第三部分是特别关税表,其中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谈判达成的优惠关税税率其中第一部分最为重要,它是最惠国待遇在具体执行中的行动指南,它以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按国别分类,每个缔约方或关税同盟以一个罗马数字作为确认符号。 在总协定中,"减让"具有较为广泛的涵义,如关税减让、非关税减让。就关税减让而言,"减让"的含义或形式有:①削减关税税率并约束削减后的关税税率水平;②约束现行关税税率,不再加以提高,即"维持现状" (standstill);③最高限约束,即将关税水平约束在最高现行税率水平的某一特定水平,承诺不超过该特定水平;④对免税待遇加以约束,承诺对免税品税率保持为零。一般"减让"主要集中于削减的幅度。最高限约束是一种相对要求较松的减让,分为对单项税目的税率水平作出上限约束和对某一组(group)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加以上限约束。甚至允许其中某项产品的税率超过最高限,只要该组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的平均税率不超过最高上限即可。 某项产品的关税税率经谈判确定并纳入关税减让表之后,它就要受到"约束"(bind),不得任意增加或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不能存在或保留不受"约束"的关税项目,但是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得将此关税项目纳入减让表;二是按总协定非歧视的原则对所有总协定缔约方适用。关税减让表逐渐随谈判方的增多和项目的增加而变得较为复杂,也加以法典化,并从1980年以来采用活页制的形式,以便于增删。 2. 关税减让与约束的实施和例外 根据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项规定,"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方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它是最惠国待遇在减让表中的体现。与此同时项要求缔约方不对减让表中的产品征收超过减让表上规定的关税税率的关税或其它费用。第二条第1款项主要针对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如果在另一缔约方减让表第二部分内列名时,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最惠国待遇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征收最惠国待遇关税税率。其他方面也同样享受列入关税减让表中的产品的最惠国待遇。 总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了对于约束的关税税率有3种例外,即征收某些税费可以超过减让的约束水平。①按照第三条第2款征收的国内税;②按第六条所征收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税;③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相应的费用。 为了使关税减让的成果能够得以贯彻和实施,该条第3款、第4款要求缔约方不得以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抵消关税减让的实际效果;如果缔约方彩或实施某种垄断时,要求这种垄断平均提供的保护不得超过关税减让表所列的关税税率的平均保护水平。但是第4款并不限制缔约方根据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如以政府对经济援助的方式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该条第5款规定当一缔约方认为某一产品应该在另一缔约方的关税减让表的优惠待遇之中,而该"另一缔约方"又没有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方可直接提请"另一缔约方"注意这一对它有利益关系的问题。如果"另一缔约方"也确认对方应享受此待遇,但以本国国内法或有关规定为由不对该缔约方给予此待遇时,这两个缔约方甚至与此产品有关的利益各方都应立即进行协商,以便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重新调整利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条第6款规定在减让表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关贸总协定的某一缔约方同时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时,由于征收从量关税和费用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当该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规定降低达20%时,或达到一定幅度时,可对这种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需经缔约方全体同意方可,同时要求这种调整不致于损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其他条款所规定的减让的价值。如果某一缔约方不是IMF的成员,则出现上述问题时,应按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时的规定或按总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的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按该款项的规定实施。 该条第7款郑重声明本协定所附的各种减让表均被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与总协定其他条款一样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 涉及关税减让或减让表修改等的相关条款在总协定中有第二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附加等条款。 关税减让的例外主要有第十八条第7款所允许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由而进行修改或撤销减让表中所列减让。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中有关涉及关税减让的例外。以及总协定规定的普遍例外和第三十五条的互不适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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